• 哈尔滨市大数据中心
  • 发布日期: 2022- 06- 23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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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5期


辽宁省发布大数据发展条例


  为了充分挖掘数据资源,发挥数据效用,加快大数据发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辽宁省发布了大数据发展条例,现将其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基础设施

  1.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立足长远、适度超前、科学规划、多轮驱动、注重效益的原则,编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政府和市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多方面作用,分层分类组织实施,共同推动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2.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实施演进升级,全面增强数据感知、传输、存储、运算能力:一是发展泛在协同的物联网感知设施应当规模化部署重点行业物联网感知设施,具备支持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海量物联接入能力,建设低、中、高速移动物联网协同发展的综合生态体系,强化跨行业、跨领域共享;二是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应当有序实现5G网络的乡村室外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重点行业优先覆盖和交通干线沿线覆盖,城市千兆光纤网络全面部署,行政村千兆宽带全面覆盖,新一代互联网全面商用;三是全省大数据中心建设应当根据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充分利用国家算力资源,因需适度建设,实现全省算力资源高效建设利用与汇聚联通;四是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科学统筹,加快关键共性技术产品研发应用,建立领先的通用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3.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实现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一是工业互联网建设应当升级改造企业外网,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内网应用,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构建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二是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社区公共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促进道路、桥梁、地下管网等设施应用智能化感知设备;三是智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县城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部署农业物联网、农机智能终端和传输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设备等,升级涉农企业设施设备;四是智慧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远程医疗能力提升和智慧医院实施进程,发展智慧教育、智慧体育、智慧商业设施,应用智慧老龄化技术,数字化改造文化、旅游设施,实现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和迭代升级;五是智慧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实现感知、传输、计算等设施与交通基础设施的协同高效,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优化传感、通信等元件在能源系统的布局,建设智慧能源运行云平台和油气管道智能化平台。

  4.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布局科技基础设施和产业创新平台,攻坚核心技术、前沿技术以及数字化转型技术,实现协同、先进、开放、高效建设。

  5.新型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智能防御、监测预警能力,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稳定可靠运行水平。

  6.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应用需求,明确新型基础设施布局重点和次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集约化建设利用,强化能耗管理,提高新型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综合效益,确保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公共数据

  1.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推进各类数据资源汇聚利用,加速数据流通,激发数据活力,提高数据资源价值创造水平,挖掘和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数据全面采集汇聚、充分开放共享。

  2.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公共数据资源标准体系。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编制、维护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的范围、内容、格式、共享开放要求、变化周期等。

  3.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大数据资源平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系统应当与大数据资源平台有效对接,并按照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向平台汇聚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公共数据汇聚。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及时向下级公共数据平台回流数据,赋能基层服务和治理。

  4.采集公共数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且在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内;二是采集数据的种类和范围与其依法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相适应;三是采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5.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完善人口数据、法人数据、信用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等基础数据库,推动跨领域的主题数据库建设。各部门应当建立专题数据库。

  6.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数据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并组织实施。

  7.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的数据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开放具体规则,由省网信主管部门制定。

  9.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和数据利用价值。

    (三)工业大数据

  1.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提升工业大数据价值挖掘和系统解决能力,丰富应用场景,推进深度应用,扩大数据资源规模,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2.工业企业应当加快实施设备数字化改造,升级各类信息系统,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全流程数据采集。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协议开放数据接口,提升设备联网率,加快设备互联互通。

  3.工业企业应当加快工业大数据融合应用,建设数字工厂、智能车间等数字化单元,创新生产管理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供应链持续优化和敏捷反应。

  4.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当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建立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实行首席信息官制度,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实现数据可视、可管、可用、可信。

  5.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工业数据安全防护,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提高设备、网络、业务系统的实时监测和安全检测能力。

  6.产业聚集区应当统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搭建要素对接和高效配置平台,全面互联感知工艺、设备、物料、转运、操作、人员等数据信息,打造功能完备、协同联动的产业生态。

  7.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业大数据平台,鼓励大中型企业将业务系统向平台迁移,推动优势企业建设行业数据资源平台,并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构建数据生态体系。

  8.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面向重点行业培育工业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数据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服务龙头企业,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数据标准化、测试评估、研究咨询等,提升工业大数据科学管理和服务能力。

  9.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支持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政策体系,在财政资金补助、税费减免、政府采购、项目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

 (四)数据要素市场

  1.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等制度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推动构建数据收集、加工、共享、开放、交易、应用等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据资源有序、高效流动与利用,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

  2.依法保护数据处理市场主体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

  3.数据处理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数据。收集已公开的数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

  4.数据处理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5.鼓励数据交易活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二是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6.数据处理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是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二是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三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7.省、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数据交易管理,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和交易主体,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高效配置。

  8.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动建立完善全省数据基础性、通用性地方标准,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

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加强数据的安全保障对提升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海、深圳、青岛等城市的数字化发展及数据安全工作一直位居全国前列,现将其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强数据安全的做法整理如下,供相关部门参考。

 


(来源:哈尔滨市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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