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市大数据中心
  • 发布日期: 2023- 05- 12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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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8期



广州市出台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广州市出台《广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现将其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一般规定

  1.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参照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优先开放下列数据。一是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关数据;二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出行、农业农村、气象水文等相关数据;三是行政许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相关数据;四是需要重点和优先开放的其他数据。

  2.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根据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制定本机构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稳步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开放计划应当包含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任务、重要时间节点、开放数据集、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汇总至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

  3.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对本机构的公共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确定开放属性、开放条件和监管措施。

  4.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将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共数据列为不予开放类。一是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相关数据主体未同意开放的;三是因数据获取协议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等原因禁止开放的;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可以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类。一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相关数据主体同意开放,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二是无条件开放将严重挤占公共数据基础设施资源,影响公共数据处理和运行效率的;三是开放后预计带来特别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但现阶段安全风险难以评估的;四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应当有条件开放的其他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将公共数据列为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的,应当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对本级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确定的数据开放属性提出修改建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会同本级网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联合会商;联合会商仍不能解决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数字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决定。

  5.列为不予开放类的公共数据,经依法脱密、脱敏处理后符合开放要求的,可以列为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认为不开放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依法将其列为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现有不予开放类数据、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调整。一是不予开放类数据应当及时调整为有条件开放类数据或无条件开放类数据;二是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应当及时调整为无条件开放类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将其开放目录中的无条件开放类数据转为有条件开放类数据或不予开放类数据,将有条件开放类数据转为不予开放类数据,应当向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家、省有关政策依据。

  6.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基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编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汇总审核本级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和相关责任清单。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按照年度开放计划和公共数据开放目录要求,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和相关责任清单,并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布。通过共享手段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机构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应当包含数据集、数据摘要、数据项和数据格式等信息,明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开放属性、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

  7.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对公共数据开放资源目录不定期开展数据风险评估工作。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脱密、脱敏及有关要求,对本机构拟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评估拟开放公共数据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一是涉及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开放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理性论证。

  拟开放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评估后符合开放要求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供评估结果的佐证材料。

  8.公共数据应当以电子的、易于识别和加工的格式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数据采用对公共数据开放价值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整理、清洗、格式转换等处理,并根据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明确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公共数据的可用性、有效性和时效性。

  (二)公共数据开放

  1.数据开放平台是支撑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的统一载体,提供目录发布、数据汇聚、安全存储、目录检索、数据预览、数据获取、统计分析、情况反馈、日志记录等服务,并提供接口访问、数据下载等多种数据获取方式。各区、各部门不得建设数据开放平台。

  数据开放平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的需求,推进数据开放平台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数据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

  2.数据开放平台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主体实行实名制管理。数据开放平台管理机构应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平台运行管理机制,明确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在数据开放平台上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责任,实现对数据开放平台上开放数据的上下线、变更、访问等环节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

  3.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将需要开放的公共数据审核后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推送到数据开放平台,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向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提供无条件开放类和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开放服务,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开放的,应当事先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对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提出获取有条件开放类数据的申请,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未通过审核的,应明确列出未通过审核的理由;通过审核的,应当与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签订公共数据利用协议,明确使用数据的清单、用途、应用场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由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制定。

  4.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开放的公共数据:数据下载;接口调用数据;以算法模型获取结果数据;存储介质传递数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5.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对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外的数据开放服务提出需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估、审查,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告知需求方。符合开放条件的,自收到需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并提供开放数据;不符合开放条件的,自收到需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不开放理由。

  6.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数据处理和数据开放进行记录。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访问、调用和利用等情况进行记录,并提交至数据开放平台。

  数据开放平台管理机构应对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记录、统计、分析,为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管提供支撑。

  (三)公共数据利用

  1.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诚信、善意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2.鼓励利用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活动。

  对于社会价值或者市场价值显著的公共数据利用案例,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宣传、激励。

  3.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现状,通过优秀数据服务推荐、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和数据应用创新竞赛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发展,营造良好的数据开放氛围。

  4.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挖掘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5.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主动开放自有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多维度开放和融合应用。

鼓励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开放平台提供各类数据服务。


(来源:哈尔滨市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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